凈水行業聚合氯化鋁國家標準檢驗規則GB15892-2009
聚氯化鋁國家標準GB15892-2009檢驗規則:
1、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指標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3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其中密度、氧化鋁、鹽基度、不容物、PH值等指標項目應逐批檢驗。若需判定每批聚氯化鋁的混凝性能。
2、生活飲用水用聚氯化鋁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都應符合本標準要求。每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上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生產廠家、產品名稱、類別、凈質量、批號和生產日期、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證明和本標準編號。
3、使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驗收。
4、每批產品液體應不超過200t,固體應不超過60t。
5、按GB/T6678規定確定采樣單元數。對于桶裝液體產品,采樣時應將采樣器深入桶內,從上、中、下部位采樣量不少于100ML。將所采樣品混勻,從中取出約800ML,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對于袋裝固體產品,采樣時應將采樣器垂直插入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吃采樣,每袋所采樣品不少于100g。將所采樣品混勻,用四分法縮分至約500g,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對于用貯罐裝暈的液體產品,應用采樣器從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樣。每個部位采樣量不少于250ml將所采樣品混勻,取出800ml,分裝與兩個清潔、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在密封的樣品瓶上粘上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采樣日期和采樣者姓名。一瓶供檢驗用,另一瓶保存3個月以備查。
6、檢驗結果中如果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自兩倍的包裝單元中采樣核驗。核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整批產品為不合格。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辦理。
7 標準、包裝、運輸和貯存
(1)生活飲用水用聚氯化鋁(固體)的外包裝上應由涂刷牢固清晰地標志,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產品名稱、商標、凈質量、批號和生產日期、標準編號以及GB/T191規定的“標志7帕濕“。
(2)生活飲用水用聚氯化鋁(固體)采用雙層包裝,內包裝采用聚乙烯薄膜袋,厚度不小于0.05mm,包裝容積應大于外包裝,外包裝的性能和檢驗方法應符合GB/T8946的規定。每袋凈重質量25kg、50kg(顧客要求而定)。
(3)生活飲用水用聚氯化鋁(液體)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裝。用戶需要時,生活飲用水用聚氯化鋁(液體)也可用貯罐裝運。
(4)生活飲用水用聚氯化鋁在運輸途中應有遮蓋物,避免雨淋、受潮:并保持包裝完整標識清晰。
(5)生活飲用水用聚氯化鋁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的庫房內。液體產品保質期個月,固體產品保質期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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